紅日”商標案判決5000萬賠償、適用懲罰性賠償審結“歐普”商標案,廣東高院如此審結兩起案件
銘宇小銘 銘宇知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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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了兩起商標侵權訴訟,引起業界廣泛關注。
在這兩起案件中,一起涉及知名燃具品牌“紅日”,一起涉及燈具品牌“歐普”照明。
在“紅日”案,法院判決被告賠償高達5000萬元的經濟損失,據了解,此案是家電行業迄今為止判賠數額最高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
而在“歐普”一審中,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機制,判決被告賠償原告300萬元。
前員工創業侵犯老東家商標權,
二審判決賠償5000萬元
廣州紅日公司擁有雄厚科研實力,從1993年起持續使用“紅日”字號,經營的“紅日”牌廚衛產品在行業內享有盛譽,獲得多項榮譽,“紅日及圖”注冊商標也曾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石某文曾是廣州紅日公司市場部員工,2016年離職后便成立了廣東智美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美公司)(當時名稱為廣東睿尚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紅日E家”集成灶等產品,聯合廣州紅日公司在江西、河北、河南、陜西4家原省級經銷商,利用廣州紅日公司與經銷商共同建立的銷售渠道和網點,進行大規模銷售。智美公司等通過在終端門店同時使用“紅日廚衛”(原系廣州紅日公司招牌)、“紅日E家”招牌,同時銷售廣州紅日公司的“紅日”產品、“紅日E家”產品,使用廣州紅日公司售后服務卡、名片銷售“紅日E家”產品等方式,試圖混淆相關商品來源;在終端門店、相關網站微信公眾號,使用“紅日廚衛升級啦”“大品牌、新形象、新模式”“專注廚電自主研發20余年”等引人誤解的宣傳語。
2017年,廣州紅日公司將智美公司、4家省級經銷商等訴至法院。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智美公司及4家省級經銷商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且侵權惡意明顯,獲利巨大,全額支持了廣州紅日公司5000萬元的賠償請求。智美公司等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二審認為,從廣州紅日公司的企業科研實力和所獲榮譽、市場開拓及產品銷量情況、企業宣傳和品牌打造方面來看,在智美公司制造、銷售“紅日E家”產品前,“紅日”字號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
智美公司和4家經銷商在明知廣州紅日公司知名度的情況下,仍聯手利用廣州紅日公司原銷售渠道和網點,將生產同類型產品的“紅日E家”與“紅日”并列銷售,配合各種宣傳與營銷手段,誤導公眾以為二者同屬一家,甚至聲稱“紅日E家”是“紅日廚衛”的升級版,攀附惡意明顯。相關行為容易引發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智美公司在與廣州紅日公司“紅日及圖”注冊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相同的產品上使用“紅日E家”標識,注冊、使用www.redsun-gd.com域名,均構成商標侵權。
廣東高院認為,本案證據足以表明,廣州紅日公司因被侵權的損失巨大,僅2016年就7400余萬元,智美公司及4家省級經銷商的侵權獲利更甚。被訴行為具有極強的設計性、整體性和目的性,且智美公司等在訴訟中不僅拒不提交完整真實的財務賬冊,構成舉證妨礙,還在訴中禁令作出之后繼續銷售被訴產品,侵權惡意明顯、情節嚴重,應予嚴懲。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智美公司賠償廣州紅日公司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45萬元,4家省級經銷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適用懲罰性賠償,
“歐普”訴“歐普特”商標侵權再審
獲賠300萬元
4月22日,廣東高院對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普公司)訴廣州市華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稱華升公司)商標侵權糾紛再審案公開宣判,華升公司因惡意侵犯歐普公司商標權,被判賠償300萬元。
在該案一審二審中,法院均認為“歐普特”與歐普公司的“歐普”商標不構成近似,不構成商標侵權。而在該案再審判決中,廣東高院適用了懲罰性賠償,判決華升公司賠償歐普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歐普”訴“歐普特”為何兩次敗訴?
2000年、2007年,“歐普圖形”“歐普文字”商標(以下統稱“歐普”商標)先后經核定注冊,歐普公司是兩注冊商標的權利人。2016年8月,歐普公司發現,華升公司在阿里巴巴等電商平臺銷售帶有“歐普特” “oupute歐普特”等標識(以下統稱被訴侵權商標)的燈類產品,涉嫌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商標權,遂將其訴至法庭,請求判令對方立即停止在燈類產品上使用“歐普特”商標,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300萬元。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華升公司被訴侵權商標與歐普公司的“歐普”商標不構成近似,以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力足以區分兩者,故而華升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駁回歐普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歐普公司不服判決,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一字之差,商標侵權到底該如何認定?
廣東高院再審查明,歐普公司生產的歐普牌燈飾燈具先后被省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為“廣東省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歐普圖形 ”商標先后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歐普”商標具有了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
法院認為,華升公司在臺燈、小夜燈等燈類產品中使用的被訴侵權商標雖然與“歐普”商標有所不同,但對應的文字“歐普”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對應的英文“OUPUTE”與“OPPLE”在字母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也與歐普公司的“歐普”商標的讀音相似,從而使其與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在歐普公司的涉案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華升公司仍然將近似商標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極易使消費者認為商品具有相同的來源或者其來源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容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損害歐普公司的商業利益。遂認定華升公司侵犯歐普公司商標專用權,判令華升公司停止侵權行為。
為何判定300萬懲罰性賠償?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對華升公司適用了懲罰性賠償。
廣東高院審理查明,早在2011年10月,“歐普特” “OPTE 歐普特”商標在燈類商品上被申請注冊,因與“歐普”商標近似被國家商標局駁回。華升公司明知“歐普特”商標不能用在燈類商品上,仍然將“歐普特”商標注冊在其他類商品上,然后跨類別地使用于燈類商品,在網上購物平臺等大量銷售,且銷售的產品還因生產質量不合格被行政處罰,給歐普公司的商業信譽帶來負面評價。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對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且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可以使用懲罰性賠償。
法院認為,華升公司作為同一行業的經營者,在明知歐普公司及其商標所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的情況下,仍故意模仿、使用多個與歐普公司馳名商標近似的商標,大量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且產品質量不合格,其侵犯歐普公司商標權的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法院按照涉案商標的許可使用費、侵權人的持續侵權時間確定賠償基數,并按照上述認定數額的三倍,結合權利人的訴訟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華升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
法官說法:
廣東高院審理該案的法官王曉明表示,對于商標權的保護強度,應當與其應有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本案中,歐普公司請求保護的“歐普”注冊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只要一看到或者聽到這兩個商標,就會很容易聯想到歐普公司,其具有較強的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所以,對知名商標侵權的認定,除審查商標外形、字體的區別外,還應充分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雖然以補償權利人損失為主,但對于惡意侵權、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法院將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懲罰力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有效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