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有權
我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標法司法解釋》)中均規定了相應的侵犯注冊商標專有權的行為。其中《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中規定了五種形式的侵權行為:(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上述行為可以歸納為:使用行為;銷售行為;制造標識行為;反向假冒行為;其他行為。對于上述規定中“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商標法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明確?!渡虡朔▽嵤l例》第五十條中規定了兩種形式的侵權行為,分別是:(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渡虡朔ㄋ痉ń忉尅返谝粭l具體規定了三種形式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分別是:(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此外,《商標法司法解釋》第二條還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做了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以上是我國現有法律中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做出的具體規定。雖然涉及了各種類型的侵權行為,但仔細分析即可看出,各種類型的侵權行為均系圍繞《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中所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即“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這一行為)而設立。其他各類侵權行為,或者系此種侵權行為的具體化(如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或作為企業的字號使用的行為,其本質上均屬于具體的商標使用行為的類型),或者需要以此種侵權行為為基礎(如銷售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基礎是其銷售商品屬于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本文來源:互聯網)